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最新规定,结合公安实际,市局对《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常公发〔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后勤管理处联系。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局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能:
(一)依照国家政策及市局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制定完善公安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独立财务核算的分局、支队为二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的管理科室和管理人员。其职能是:
(二)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按批准的预算和单位经济实力,做好资产采购、调拨等工作。
第六条非独立财务核算的支队、处室及派出所为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其职能是:
(二)设立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转移等手续。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明确到部门,并在微机输入时确定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制表人”。
(一)“责任人”由分管财务或后勤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对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使用负责。
(二)“保管人”由所、队、室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表人”指资产管理人员或单位内勤,其职责是:负责将本单位固定资产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计、办理资产增、减手续,协助“责任人”、“保管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专用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各类器材、设备等非易耗性资产;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桌、椅等,也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各类资产,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分来源渠道(含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均须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通用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空调设备(分体式、立式等)、泵、风机等设备;
(三)专用设备:用于侦察、现场勘察、鉴定分析等取证、鉴定器材和安全(保险柜)、检查、监视、报警、武装设备等各种公安专用器材设备;
(五)电器设备:包括电热开水箱、冰箱、冰柜、洗衣机、淋浴器、电视机、取暖器、吸尘器、微波炉、消毒柜等,其它电器设备;
(六)电子科技类产品及通信设施:包括电脑(台式、手提式)、移动硬盘、服务器、UPS及相关设备,电台(手持台、车载台、基地台)、通讯设备、刻录机、打印机、碎纸机、录音笔、警务通、影碟机(CD机、VCD机、DVD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录像编辑设备、监视器、GPS卫星导航仪、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照明设备、各类显示屏及购置成套设备附带设备等;
(八)文体设备:包括乐器、演出服装、舞台用具和台球桌、乒乓球台、篮球架、健身器等文化体育活动设备;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文件柜,床、床头柜,挂衣橱以及其它需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
(一)购置固定资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初预算,提出申请,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二)购进、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增加单》,作为资产和财务部门记账的原始凭证,未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资产的变卖、调拨、报废、损失,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调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变更账务记录。
1.处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2.处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市局分管局长审核,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调拨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随意转让。
(三)经批准报废的电子废物(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须经信通处审核,计算机硬盘必须交市局保密办处理。经审核同意处理的电子废物由二级以上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其残值变价收入,须全额上交财务部门。
(一)单位撤销或合并,在上级机关批准后30日内,应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造册,报市局后勤管理处。撤销、合并单位原有固定资产需移交到其他单位接着使用的,由接受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相关的单位应向市局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现值作价计算,按不低于国有企业同类资产折旧费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收取的费用纳入市局财务统一管理。
(三)各单位如出现部分固定资产剩余闲置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后勤管理处报备,以便在局内调剂使用,防止因资产局部过剩而造成浪费。
(四)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机构在设立时购置的固定资产,临时性机构在撤销、合并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调拨手续。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第十四条要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和管理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保证使用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一)使用部门及责任人对固定资产须定时进行核查、检验、维修、保养,使之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维护记录。对技术性较高的大型、贵重、精密设备和仪器要详细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二)建立保管和维修制度,对各种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保管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因离任或调动,须核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办理好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物品数量应当面清点;资产使用人调动或离任,应将在原部门使用的物品移交,并填写《离任、调动人员使用资产移交审核表》,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保管人、责任人确认后方能离任。资产移交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市局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做检查,对制度健全、人员落实、管理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固定资产流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市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保管到位、保养良好,仍在接着使用、超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常公发〔2001〕5号)不再执行。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最新规定,结合公安实际,市局对《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常公发〔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后勤管理处联系。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局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能:
(一)依照国家政策及市局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制定完善公安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独立财务核算的分局、支队为二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的管理科室和管理人员。其职能是:
(二)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按批准的预算和单位经济实力,做好资产采购、调拨等工作。
第六条非独立财务核算的支队、处室及派出所为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其职能是:
(二)设立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转移等手续。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明确到部门,并在微机输入时确定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制表人”。
(一)“责任人”由分管财务或后勤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对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使用负责。
(二)“保管人”由所、队、室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表人”指资产管理人员或单位内勤,其职责是:负责将本单位固定资产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计、办理资产增、减手续,协助“责任人”、“保管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专用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各类器材、设备等非易耗性资产;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桌、椅等,也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各类资产,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分来源渠道(含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均须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通用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空调设备(分体式、立式等)、泵、风机等设备;
(三)专用设备:用于侦察、现场勘察、鉴定分析等取证、鉴定器材和安全(保险柜)、检查、监视、报警、武装设备等各种公安专用器材设备;
(五)电器设备:包括电热开水箱、冰箱、冰柜、洗衣机、淋浴器、电视机、取暖器、吸尘器、微波炉、消毒柜等,其它电器设备;
(六)电子科技类产品及通信设施:包括电脑(台式、手提式)、移动硬盘、服务器、UPS及相关设备,电台(手持台、车载台、基地台)、通讯设备、刻录机、打印机、碎纸机、录音笔、警务通、影碟机(CD机、VCD机、DVD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录像编辑设备、监视器、GPS卫星导航仪、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照明设备、各类显示屏及购置成套设备附带设备等;
(八)文体设备:包括乐器、演出服装、舞台用具和台球桌、乒乓球台、篮球架、健身器等文化体育活动设备;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文件柜,床、床头柜,挂衣橱以及其它需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
(一)购置固定资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初预算,提出申请,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二)购进、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增加单》,作为资产和财务部门记账的原始凭证,未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资产的变卖、调拨、报废、损失,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调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变更账务记录。
1.处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2.处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市局分管局长审核,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调拨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随意转让。
(三)经批准报废的电子废物(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须经信通处审核,计算机硬盘必须交市局保密办处理。经审核同意处理的电子废物由二级以上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其残值变价收入,须全额上交财务部门。
(一)单位撤销或合并,在上级机关批准后30日内,应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造册,报市局后勤管理处。撤销、合并单位原有固定资产需移交到其他单位接着使用的,由接受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相关的单位应向市局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现值作价计算,按不低于国有企业同类资产折旧费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收取的费用纳入市局财务统一管理。
(三)各单位如出现部分固定资产剩余闲置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后勤管理处报备,以便在局内调剂使用,防止因资产局部过剩而造成浪费。
(四)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机构在设立时购置的固定资产,临时性机构在撤销、合并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调拨手续。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第十四条要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和管理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保证使用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一)使用部门及责任人对固定资产须定时进行核查、检验、维修、保养,使之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维护记录。对技术性较高的大型、贵重、精密设备和仪器要详细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二)建立保管和维修制度,对各种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保管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因离任或调动,须核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办理好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物品数量应当面清点;资产使用人调动或离任,应将在原部门使用的物品移交,并填写《离任、调动人员使用资产移交审核表》,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保管人、责任人确认后方能离任。资产移交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市局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做检查,对制度健全、人员落实、管理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固定资产流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市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保管到位、保养良好,仍在接着使用、超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常公发〔2001〕5号)不再执行。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最新规定,结合公安实际,市局对《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常公发〔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后勤管理处联系。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局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能:
(一)依照国家政策及市局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制定完善公安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独立财务核算的分局、支队为二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的管理科室和管理人员。其职能是:
(二)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按批准的预算和单位经济实力,做好资产采购、调拨等工作。
第六条非独立财务核算的支队、处室及派出所为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其职能是:
(二)设立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转移等手续。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明确到部门,并在微机输入时确定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制表人”。
(一)“责任人”由分管财务或后勤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对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使用负责。
(二)“保管人”由所、队、室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表人”指资产管理人员或单位内勤,其职责是:负责将本单位固定资产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计、办理资产增、减手续,协助“责任人”、“保管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专用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各类器材、设备等非易耗性资产;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桌、椅等,也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各类资产,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分来源渠道(含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均须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通用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空调设备(分体式、立式等)、泵、风机等设备;
(三)专用设备:用于侦察、现场勘察、鉴定分析等取证、鉴定器材和安全(保险柜)、检查、监视、报警、武装设备等各种公安专用器材设备;
(五)电器设备:包括电热开水箱、冰箱、冰柜、洗衣机、淋浴器、电视机、取暖器、吸尘器、微波炉、消毒柜等,其它电器设备;
(六)电子科技类产品及通信设施:包括电脑(台式、手提式)、移动硬盘、服务器、UPS及相关设备,电台(手持台、车载台、基地台)、通讯设备、刻录机、打印机、碎纸机、录音笔、警务通、影碟机(CD机、VCD机、DVD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录像编辑设备、监视器、GPS卫星导航仪、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照明设备、各类显示屏及购置成套设备附带设备等;
(八)文体设备:包括乐器、演出服装、舞台用具和台球桌、乒乓球台、篮球架、健身器等文化体育活动设备;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文件柜,床、床头柜,挂衣橱以及其它需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
(一)购置固定资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初预算,提出申请,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二)购进、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增加单》,作为资产和财务部门记账的原始凭证,未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资产的变卖、调拨、报废、损失,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调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变更账务记录。
1.处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2.处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市局分管局长审核,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调拨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随意转让。
(三)经批准报废的电子废物(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须经信通处审核,计算机硬盘必须交市局保密办处理。经审核同意处理的电子废物由二级以上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其残值变价收入,须全额上交财务部门。
(一)单位撤销或合并,在上级机关批准后30日内,应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造册,报市局后勤管理处。撤销、合并单位原有固定资产需移交到其他单位接着使用的,由接受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相关的单位应向市局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现值作价计算,按不低于国有企业同类资产折旧费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收取的费用纳入市局财务统一管理。
(三)各单位如出现部分固定资产剩余闲置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后勤管理处报备,以便在局内调剂使用,防止因资产局部过剩而造成浪费。
(四)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机构在设立时购置的固定资产,临时性机构在撤销、合并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调拨手续。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第十四条要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和管理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保证使用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一)使用部门及责任人对固定资产须定时进行核查、检验、维修、保养,使之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维护记录。对技术性较高的大型、贵重、精密设备和仪器要详细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二)建立保管和维修制度,对各种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保管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因离任或调动,须核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办理好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物品数量应当面清点;资产使用人调动或离任,应将在原部门使用的物品移交,并填写《离任、调动人员使用资产移交审核表》,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保管人、责任人确认后方能离任。资产移交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市局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做检查,对制度健全、人员落实、管理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固定资产流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市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保管到位、保养良好,仍在接着使用、超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常公发〔2001〕5号)不再执行。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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