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和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2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部负责人。问:此次制定《规定》的意义何在?为何需要废止《办法》,而重新制定《规定》?答:我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23.4万个。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农机维修质量上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重要。《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此次重新制定《规定》的根本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办法》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办法》自1984年发布以来,至今已有21年,虽经1997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但修订的条款极为有限。同时,《办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无法适应当前农机维修经营体制、维修模式和技术条件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管理的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法律和法规对农机维修管理内容和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必要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许可法》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三是强化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需要。维修管理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的联系到农机生产安全。出台更有力的全国性规定,对于强化农机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现实的意义。一是农机维修资格审批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二是对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的维修范围,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由与《规定》配套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确定。三是农机维修日常管理制度。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农机维修者应当依法从事农机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农机维修配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要填写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四是监督检查制度。农机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机维修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确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答:将从事农机维修配件销售活动纳入《规定》管理范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目前农业机械维修主要是采用换件修理的方式,今后换件修理将发展得更普遍和彻底,农机维修的质量特别大程度取决于维修配件的质量;二是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机维修经营者,除经营主业维修外,也兼营维修配件,同时,维修配件经营者也在逐步地兼营维修(与西方国家的“前店后厂”相似),仅仅是维修配件的经营规模有大小之分。因此,在对维修经营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维修配件经营行为监管是必要的。答: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管理是《规定》的基本主题,在主要章节中都有所体现。在第二章维修资格中,规定对农机维修者实施经营许可管理,农机维修者经评定具备有关农业行业标准(具体是与《规定》配套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这是保证维修质量的基础管理工作。在第三章质量管理中,规定了质量管理条款,增加了对维修质量方面的要求,如农机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加大对农机维修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的力度。在第五章罚则中,规定了对违反维修资格和维修质量规定的处罚条款,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管理。
近日,农业部和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2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部负责人。问:此次制定《规定》的意义何在?为何需要废止《办法》,而重新制定《规定》?答:我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23.4万个。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农机维修质量上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重要。《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此次重新制定《规定》的根本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办法》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办法》自1984年发布以来,至今已有21年,虽经1997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但修订的条款极为有限。同时,《办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无法适应当前农机维修经营体制、维修模式和技术条件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管理的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法律和法规对农机维修管理内容和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必要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许可法》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三是强化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需要。维修管理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的联系到农机生产安全。出台更有力的全国性规定,对于强化农机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现实的意义。一是农机维修资格审批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二是对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的维修范围,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由与《规定》配套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确定。三是农机维修日常管理制度。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农机维修者应当依法从事农机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农机维修配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要填写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四是监督检查制度。农机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机维修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确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答:将从事农机维修配件销售活动纳入《规定》管理范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目前农业机械维修主要是采用换件修理的方式,今后换件修理将发展得更普遍和彻底,农机维修的质量特别大程度取决于维修配件的质量;二是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机维修经营者,除经营主业维修外,也兼营维修配件,同时,维修配件经营者也在逐步地兼营维修(与西方国家的“前店后厂”相似),仅仅是维修配件的经营规模有大小之分。因此,在对维修经营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维修配件经营行为监管是必要的。答: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管理是《规定》的基本主题,在主要章节中都有所体现。在第二章维修资格中,规定对农机维修者实施经营许可管理,农机维修者经评定具备有关农业行业标准(具体是与《规定》配套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这是保证维修质量的基础管理工作。在第三章质量管理中,规定了质量管理条款,增加了对维修质量方面的要求,如农机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加大对农机维修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的力度。在第五章罚则中,规定了对违反维修资格和维修质量规定的处罚条款,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管理。
...近日,农业部和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2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部负责人。问:此次制定《规定》的意义何在?为何需要废止《办法》,而重新制定《规定》?答:我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23.4万个。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农机维修质量上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重要。《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此次重新制定《规定》的根本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办法》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办法》自1984年发布以来,至今已有21年,虽经1997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但修订的条款极为有限。同时,《办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无法适应当前农机维修经营体制、维修模式和技术条件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管理的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法律和法规对农机维修管理内容和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必要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许可法》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三是强化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需要。维修管理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的联系到农机生产安全。出台更有力的全国性规定,对于强化农机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现实的意义。一是农机维修资格审批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二是对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的维修范围,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由与《规定》配套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确定。三是农机维修日常管理制度。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农机维修者应当依法从事农机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农机维修配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要填写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四是监督检查制度。农机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机维修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确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答:将从事农机维修配件销售活动纳入《规定》管理范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目前农业机械维修主要是采用换件修理的方式,今后换件修理将发展得更普遍和彻底,农机维修的质量特别大程度取决于维修配件的质量;二是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机维修经营者,除经营主业维修外,也兼营维修配件,同时,维修配件经营者也在逐步地兼营维修(与西方国家的“前店后厂”相似),仅仅是维修配件的经营规模有大小之分。因此,在对维修经营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维修配件经营行为监管是必要的。答: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管理是《规定》的基本主题,在主要章节中都有所体现。在第二章维修资格中,规定对农机维修者实施经营许可管理,农机维修者经评定具备有关农业行业标准(具体是与《规定》配套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这是保证维修质量的基础管理工作。在第三章质量管理中,规定了质量管理条款,增加了对维修质量方面的要求,如农机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加大对农机维修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的力度。在第五章罚则中,规定了对违反维修资格和维修质量规定的处罚条款,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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