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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如何为网络空间立规矩
发布时间:2024-07-18 |   作者: 企鹅电竞网页版入口官网

  澳门基本法青年推广大使培训班学员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服务体验区参观。刘建华摄/光明图片

  十几秒的短视频可以随意使用吗?图解电影是对电影的宣传还是剧透?人人皆可参与的词条,能够随心所欲编辑吗?……不管你是“网络原住民”还是“网络移民”,都会碰到这些问题。而中国互联网产业弯道超车式地迅速发展,使其中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司法先例可循。

  过去,电影、电视剧这类长视频更容易受到保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视频越来越短,出现了十几秒的短视频。这么短,还是作品吗?应该受到保护吗?

  【案例】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很快,伙拍小视频App就传播了该视频。抖音平台一纸诉状将伙拍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

  法院: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创作,虽仅有13秒,但其编排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为观众带来了重生的安慰、向前的力量,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

  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之一,如果不给予保护,将会产生更多的侵权或被侵权乱象。对于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应属于著作权法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分钟看完一场电影”“一分钟带你看剧”,如今,将电影、电视剧内容拆分成图集、短视频,再进行介绍的形式,满足了很多受众的“快餐式”观影需求。但是,这样的网络“福利”合法吗?

  【案例】“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观众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播放。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拥有方起诉认为,图片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图解电影”App和网站的运营商则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消费背景下,一部投入制作成本和创造力的影视作品,可以轻轻松松被压缩。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上文字解释,呈现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关键画面,构成一种“替代”。如果这种行为可以作为合理使用而免于担责,受害的不仅是粉丝观众,还有影片制作者。

  严格区分宣传性合理使用和替代性商业使用,可以达到产业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同时,鼓励图解电影平台主动获取授权或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合作宣传,取得“共赢”。

  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常见的共享服务给生活带来很大便利。但同时,有些打着“共享”旗号的商业模式和产品,实质上却是对他人合法商业资源的窃取。

  【案例】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观看热映及独家的影视节目。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

  原告诉称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法院: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通过其购买的原告网站vip会员方式获取正版影片资源,向其经营的App会员用户有偿提供,违反了优酷vip会员协议中仅限于个人使用的规定,具有明显的“食人而肥”的特点。被告几乎零成本获取价格高昂的片源,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打开一款手机App,看到和“微信红包”相似的页面,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可能你会以为这款App和微信有合作,甚至二者同出一家。其实,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手机应用市场中,这种山寨现象并不少见。

  【案例】被告是“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二原告主张“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页面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红包”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上述页面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聊天、吃东西、唱歌……似乎什么都可以直播。而快速成名的冲动,让一些人在直播中为吸引眼球无所不用其极,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对此,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案例】从2017年开始,吴某某在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拥有上百万粉丝。

  2017年11月8日,吴某某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其母何某认为花椒直播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花椒直播平台具有营利性,与吴某某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因此,花椒直播应对吴某某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花椒直播无法实体控制吴某某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某某的死亡。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却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花椒直播对吴某某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次要且轻微,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要了解某位名人,很多人都会先去百度词条上查一下此人的生平经历。可是如果编辑该词条的作者故意借该词条侮辱、诽谤这位名人,又该怎么办呢?

  【案例】赵某某诉称,2013年1月、6月,百度用户对赵某某之父的“”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加入其父是“大文贼”字句,删除其父代表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经“”编辑审核发布并保留至2018年7月;其父代表作一直未恢复。赵某某诉至法院,认为该行为侵害其父及家人的名誉权,百度公司对词条编辑的审核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以“”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逐步成长为社会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百度用户通过删除词条内容的方式,掩盖赵某某之父系歌剧《红珊瑚》作者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了解其父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父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涉案词条末尾添加明显对赵某某之父职业道德、人格加以侮辱、贬损的言论,面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5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赵某某之父的名誉。

  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侵权风险。作为“”的管理者,百度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记者 靳昊)

  (原标题:互联网法院如何为网络空间立规矩——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周年典型案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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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如何为网络空间立规矩
发布时间:2024-07-18

  澳门基本法青年推广大使培训班学员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服务体验区参观。刘建华摄/光明图片

  十几秒的短视频可以随意使用吗?图解电影是对电影的宣传还是剧透?人人皆可参与的词条,能够随心所欲编辑吗?……不管你是“网络原住民”还是“网络移民”,都会碰到这些问题。而中国互联网产业弯道超车式地迅速发展,使其中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司法先例可循。

  过去,电影、电视剧这类长视频更容易受到保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视频越来越短,出现了十几秒的短视频。这么短,还是作品吗?应该受到保护吗?

  【案例】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很快,伙拍小视频App就传播了该视频。抖音平台一纸诉状将伙拍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

  法院: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创作,虽仅有13秒,但其编排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为观众带来了重生的安慰、向前的力量,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

  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之一,如果不给予保护,将会产生更多的侵权或被侵权乱象。对于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应属于著作权法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分钟看完一场电影”“一分钟带你看剧”,如今,将电影、电视剧内容拆分成图集、短视频,再进行介绍的形式,满足了很多受众的“快餐式”观影需求。但是,这样的网络“福利”合法吗?

  【案例】“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观众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播放。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拥有方起诉认为,图片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图解电影”App和网站的运营商则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消费背景下,一部投入制作成本和创造力的影视作品,可以轻轻松松被压缩。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上文字解释,呈现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关键画面,构成一种“替代”。如果这种行为可以作为合理使用而免于担责,受害的不仅是粉丝观众,还有影片制作者。

  严格区分宣传性合理使用和替代性商业使用,可以达到产业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同时,鼓励图解电影平台主动获取授权或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合作宣传,取得“共赢”。

  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常见的共享服务给生活带来很大便利。但同时,有些打着“共享”旗号的商业模式和产品,实质上却是对他人合法商业资源的窃取。

  【案例】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观看热映及独家的影视节目。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

  原告诉称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法院: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通过其购买的原告网站vip会员方式获取正版影片资源,向其经营的App会员用户有偿提供,违反了优酷vip会员协议中仅限于个人使用的规定,具有明显的“食人而肥”的特点。被告几乎零成本获取价格高昂的片源,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打开一款手机App,看到和“微信红包”相似的页面,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可能你会以为这款App和微信有合作,甚至二者同出一家。其实,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手机应用市场中,这种山寨现象并不少见。

  【案例】被告是“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二原告主张“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页面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红包”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上述页面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聊天、吃东西、唱歌……似乎什么都可以直播。而快速成名的冲动,让一些人在直播中为吸引眼球无所不用其极,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对此,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案例】从2017年开始,吴某某在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拥有上百万粉丝。

  2017年11月8日,吴某某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其母何某认为花椒直播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花椒直播平台具有营利性,与吴某某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因此,花椒直播应对吴某某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花椒直播无法实体控制吴某某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某某的死亡。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却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花椒直播对吴某某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次要且轻微,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要了解某位名人,很多人都会先去百度词条上查一下此人的生平经历。可是如果编辑该词条的作者故意借该词条侮辱、诽谤这位名人,又该怎么办呢?

  【案例】赵某某诉称,2013年1月、6月,百度用户对赵某某之父的“”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加入其父是“大文贼”字句,删除其父代表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经“”编辑审核发布并保留至2018年7月;其父代表作一直未恢复。赵某某诉至法院,认为该行为侵害其父及家人的名誉权,百度公司对词条编辑的审核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以“”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逐步成长为社会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百度用户通过删除词条内容的方式,掩盖赵某某之父系歌剧《红珊瑚》作者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了解其父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父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涉案词条末尾添加明显对赵某某之父职业道德、人格加以侮辱、贬损的言论,面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5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赵某某之父的名誉。

  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侵权风险。作为“”的管理者,百度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记者 靳昊)

  (原标题:互联网法院如何为网络空间立规矩——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周年典型案例透视)

...
互联网法院如何为网络空间立规矩
发布时间:2024-07-18

  澳门基本法青年推广大使培训班学员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服务体验区参观。刘建华摄/光明图片

  十几秒的短视频可以随意使用吗?图解电影是对电影的宣传还是剧透?人人皆可参与的词条,能够随心所欲编辑吗?……不管你是“网络原住民”还是“网络移民”,都会碰到这些问题。而中国互联网产业弯道超车式地迅速发展,使其中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司法先例可循。

  过去,电影、电视剧这类长视频更容易受到保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视频越来越短,出现了十几秒的短视频。这么短,还是作品吗?应该受到保护吗?

  【案例】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很快,伙拍小视频App就传播了该视频。抖音平台一纸诉状将伙拍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

  法院: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创作,虽仅有13秒,但其编排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为观众带来了重生的安慰、向前的力量,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

  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之一,如果不给予保护,将会产生更多的侵权或被侵权乱象。对于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应属于著作权法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分钟看完一场电影”“一分钟带你看剧”,如今,将电影、电视剧内容拆分成图集、短视频,再进行介绍的形式,满足了很多受众的“快餐式”观影需求。但是,这样的网络“福利”合法吗?

  【案例】“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观众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播放。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拥有方起诉认为,图片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图解电影”App和网站的运营商则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消费背景下,一部投入制作成本和创造力的影视作品,可以轻轻松松被压缩。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上文字解释,呈现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关键画面,构成一种“替代”。如果这种行为可以作为合理使用而免于担责,受害的不仅是粉丝观众,还有影片制作者。

  严格区分宣传性合理使用和替代性商业使用,可以达到产业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同时,鼓励图解电影平台主动获取授权或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合作宣传,取得“共赢”。

  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常见的共享服务给生活带来很大便利。但同时,有些打着“共享”旗号的商业模式和产品,实质上却是对他人合法商业资源的窃取。

  【案例】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观看热映及独家的影视节目。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

  原告诉称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法院: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通过其购买的原告网站vip会员方式获取正版影片资源,向其经营的App会员用户有偿提供,违反了优酷vip会员协议中仅限于个人使用的规定,具有明显的“食人而肥”的特点。被告几乎零成本获取价格高昂的片源,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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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页面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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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8日,吴某某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其母何某认为花椒直播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花椒直播平台具有营利性,与吴某某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因此,花椒直播应对吴某某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花椒直播无法实体控制吴某某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某某的死亡。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却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花椒直播对吴某某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次要且轻微,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要了解某位名人,很多人都会先去百度词条上查一下此人的生平经历。可是如果编辑该词条的作者故意借该词条侮辱、诽谤这位名人,又该怎么办呢?

  【案例】赵某某诉称,2013年1月、6月,百度用户对赵某某之父的“”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加入其父是“大文贼”字句,删除其父代表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经“”编辑审核发布并保留至2018年7月;其父代表作一直未恢复。赵某某诉至法院,认为该行为侵害其父及家人的名誉权,百度公司对词条编辑的审核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以“”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逐步成长为社会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百度用户通过删除词条内容的方式,掩盖赵某某之父系歌剧《红珊瑚》作者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了解其父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父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涉案词条末尾添加明显对赵某某之父职业道德、人格加以侮辱、贬损的言论,面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5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赵某某之父的名誉。

  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侵权风险。作为“”的管理者,百度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记者 靳昊)

  (原标题:互联网法院如何为网络空间立规矩——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周年典型案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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