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对26家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通知》称,生态环境部决定对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等2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自2016年第一季度起,生态环境部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名单。经研究,生态环境部决定对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等2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生态环境部要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新疆尔自区环境保护厅(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督办要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布问题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6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6天,氨氮超标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5天。其中,氨氮超标3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7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8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其中,氨氮超标19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3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3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6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30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9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78天,二氧化硫超标38天,颗粒物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颗粒物超标90天,二氧化硫超标89天,氮氧化物超标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6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5天,颗粒物超标2天,氮氧化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90天,氨氮超标89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8天。其中,氨氮超标4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1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60天,颗粒物超标59天,氮氧化物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8天。其中,氨氮超标46天,化学需氧量超标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0天。其中,氨氮超标8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0天,颗粒物超标1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7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87天,颗粒物超标7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8天。其中,氨氮超标6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16天。其中,颗粒物超标16天,氮氧化物超标16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90天,氮氧化物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1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1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对26家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通知》称,生态环境部决定对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等2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自2016年第一季度起,生态环境部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名单。经研究,生态环境部决定对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等2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生态环境部要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新疆尔自区环境保护厅(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督办要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布问题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6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6天,氨氮超标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5天。其中,氨氮超标3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7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8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其中,氨氮超标19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3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3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6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30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9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78天,二氧化硫超标38天,颗粒物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颗粒物超标90天,二氧化硫超标89天,氮氧化物超标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6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5天,颗粒物超标2天,氮氧化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90天,氨氮超标89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8天。其中,氨氮超标4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1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60天,颗粒物超标59天,氮氧化物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8天。其中,氨氮超标46天,化学需氧量超标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0天。其中,氨氮超标8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0天,颗粒物超标1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7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87天,颗粒物超标7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8天。其中,氨氮超标6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16天。其中,颗粒物超标16天,氮氧化物超标16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90天,氮氧化物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1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1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对26家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通知》称,生态环境部决定对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等2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自2016年第一季度起,生态环境部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名单。经研究,生态环境部决定对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等2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生态环境部要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新疆尔自区环境保护厅(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督办要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布问题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6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6天,氨氮超标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5天。其中,氨氮超标3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71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8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其中,氨氮超标19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3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3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3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36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30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79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78天,二氧化硫超标38天,颗粒物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颗粒物超标90天,二氧化硫超标89天,氮氧化物超标6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6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5天,颗粒物超标2天,氮氧化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90天,氨氮超标89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8天。其中,氨氮超标4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1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60天,颗粒物超标59天,氮氧化物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8天。其中,氨氮超标46天,化学需氧量超标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0天。其中,氨氮超标8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5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0天,颗粒物超标1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7天。其中,氮氧化物超标87天,颗粒物超标78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68天。其中,氨氮超标6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7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16天。其中,颗粒物超标16天,氮氧化物超标16天,二氧化硫超标15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90天,氮氧化物超标90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1天。其中,二氧化硫超标21天,颗粒物超标2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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