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省政府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列为民生实事之一。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制定了《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是2022年省政府确定的12件民生实事之一,为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纲》《两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家和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健康山西建设等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宗旨,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婚前保健,筑牢出生缺陷防治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2022年,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检政策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主动性和自觉性慢慢地加强,婚检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地户籍,并拟在本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含新婚、复婚、再婚)。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婚检的夫妇,可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免费婚检定点机构接受免费婚检服务。
(三)婚检项目。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要求,重点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3种疾病,共开展14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1.咨询服务3项。①婚前卫生指导(与婚育有关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性生理与卫生知识,影响婚育有关疾病知识,受孕前的心理和生理准备,环境与疾病因素对后代的影响,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知识等);②婚前卫生咨询(对医学检查发现的不正常的情况提出科学的婚育医学指导意见,对受检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决定);③病史询问(了解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用药情况、生活小习惯、饮食营养、环境危险因素等)。
2.体格检查3项。①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甲状腺触诊、心肺听诊、肝脏脾脏触诊、四肢脊柱检查等);②女性生殖系统检查;③男性生殖系统检查。
3.实验室检查7项。①分泌物检查(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淋病检查);②血液常规检验(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③尿液常规检验(12项);④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⑤艾滋病病毒筛查;⑥梅毒螺旋体筛查;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
未婚先孕的,凭孕产保健或助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早孕诊断证明,女方可自愿选择免费婚检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愿放弃免费婚检服务中部分项目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申请并按手印(申请书要粘贴在婚前医学检查表背面)。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心电图、B超、分析、染色体检查等内容纳入婚检项目,采取免费检查、个人自付或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
(四)婚检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一定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审批工作要求,积极申报,严格审批。从2022年起,新准入的婚检机构在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资质后,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提交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免费婚检业务。
第一步: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业务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和法规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并配合做好婚检资料的发放工作,引导其参与免费婚检。
第二步:婚检机构尽量当天(不超过3个工作日)分别向受检双方反馈婚检结果,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见附件3)。
第三步:针对婚检报告单,分别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科学婚育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第四步:男女双方当事人根据婚检结果,携带《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五步:信息收集报送。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婚检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员依据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当日填报免费婚检数据;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婚检内容在省内其它免费婚检机构已自费进行婚检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指定机构审核把关并按照标准报销,婚检数据由负责报销的县级信息员填报(收取当事人婚检费用的免费婚检机构信息员不再重复填报婚检数据)。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每周主动与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逐人核对已参加免费婚检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况,并填报相关数据。
各级婚检机构应针对精神疾病、传染性病、遗传疾病等疑难病症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签订转诊协议。转诊协议样式见附件5。婚检医师在婚育指导环节,对于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要参考专科诊断意见或转诊时,应开具转诊单,建议其到有资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确诊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转诊单样式见附件6。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筹划、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婚检人员信息数据的收集报送,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的具体任务。
(三)免费婚检机构。负责为婚检人群提供规范的婚前保健、检查、咨询、指导、转诊等服务工作及信息数据收集报送。
(四)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充分的发挥婚姻登记窗口的作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婚检机构)对拟结婚登记人群进行现场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在婚姻登记窗口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相关内容。
(五)妇儿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的利用自身优势和平台,主动对政府免费婚检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有结婚准备的人员自觉主动参与免费婚检。
(一)免费服务原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婚检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且接受检查(现役军人男女双方有特殊情况的可单独对一方进行婚检)。当年度参加婚检并结婚登记后,因离婚又重新提出婚检和结婚登记的,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能再一次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二)知情同意原则。婚检和结婚登记前,各级要引导男女双方认真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等内容,以案例的形式讲清婚检的重要性必要性,全面加强婚育健康知识灌输,帮助双方在学法知情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婚检。各级要灵活掌握运用各项政策,注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避免发生投诉和纠纷事件。
(三)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婚检机构要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不相关的人员透露受检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男女双方的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应分别单独进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男女双方主动要求共同接受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的,在双方一同签署同意书(格式由各婚检机构自行设计)后方可进行。
(四)方便群众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尽可能将婚前医学检查场所与婚姻登记场所就近就便设置,鼓励婚检机构进驻当地便民服务场所(政务大厅)或婚姻登记机关在满足《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场所的要求前提下进驻婚检机构,积极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等“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免费婚检定点机构,要联合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派出专人进行宣教;也可通过设置板报、张贴标语和宣传挂图、播放相关知识宣传视频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抓住春节、情人节、“5.1”、“5.20”、“5.21”、“10.1”、七夕、圣诞节等重点敏感节日,提前制定预案,有效应对结婚登记和婚检高峰期。广泛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检查结果提醒查询、智能终端等便民惠民服务。同时要将婚检孕检相整合,整合办法及整合内容见附件7、附件8。
2022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数和补助标准,将专项经费下达至各市及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当地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经费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宣传动员、业务培训、监督评估、设施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婚检项目,专项经费大多数都用在咨询、指导、检查、检验测试过程中的耗材、试剂、必需资料印制和设施补充、电子化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及人员报酬(绩效)、项目宣传、技术培养和训练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在补助标准范围内,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经费使用分配方案。
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根据实际完成的婚检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为婚检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2022年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项目在省内或省外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的原件(报销单位留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按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审核报销婚检费用。
省内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参加免费婚检,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现役军人一方单独进行婚检,另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现役军人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另一方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在省外,一方在省内且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省内一方单独进行免费婚检。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省内一方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现役军人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留存享受免费婚检服务的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已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婚前医学检查表(含实验室检验报告单、转诊单存根、书面申请单、早孕诊断证明复印件等)、《婚前医学检查结论书》存根、婚检人员汇总表、婚检人员登记本。
建立转诊合作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入):留存转诊单存根、诊断报告单、转诊人员花名册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留存辖区婚检人员汇总表、辖区婚检人员登记本;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审核报销婚检费用任务的,还要留存在省内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报销经费的相关凭证(除发票需留存原件外,其它均留存复印件)。
婚姻登记部门:配合卫健部门留存《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不纳入婚姻登记档案)、免费婚检人员汇总表。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婚检机构,要加快实现婚前保健服务资料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电子健康档案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持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协同配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学习借鉴婚检工作开展较好市(县)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群众参加婚检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惩罚机制,对工作推进措施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
(二)规范婚检服务。各婚检机构要落实婚检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加强婚检门诊规范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服务。持续强化婚前检查知识技能培训,坚持依法执业、持证上岗。要将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生育全程服务有效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不定时进行督导评估,对不符合婚检工作规范及政策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婚检机构)要会同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及内容做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免费服务内容、免费标准、服务流程、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大力宣传推广“山西省出生缺陷防治健康宣教平台”,努力提高宣传覆盖面和群众关注率。
附件:7.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两免”)整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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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2-01-28 17:2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13次-->
2022年,省政府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列为民生实事之一。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制定了《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是2022年省政府确定的12件民生实事之一,为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纲》《两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家和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健康山西建设等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宗旨,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婚前保健,筑牢出生缺陷防治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2022年,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检政策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主动性和自觉性慢慢地加强,婚检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地户籍,并拟在本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含新婚、复婚、再婚)。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婚检的夫妇,可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免费婚检定点机构接受免费婚检服务。
(三)婚检项目。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要求,重点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3种疾病,共开展14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1.咨询服务3项。①婚前卫生指导(与婚育有关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性生理与卫生知识,影响婚育有关疾病知识,受孕前的心理和生理准备,环境与疾病因素对后代的影响,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知识等);②婚前卫生咨询(对医学检查发现的不正常的情况提出科学的婚育医学指导意见,对受检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决定);③病史询问(了解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用药情况、生活小习惯、饮食营养、环境危险因素等)。
2.体格检查3项。①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甲状腺触诊、心肺听诊、肝脏脾脏触诊、四肢脊柱检查等);②女性生殖系统检查;③男性生殖系统检查。
3.实验室检查7项。①分泌物检查(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淋病检查);②血液常规检验(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③尿液常规检验(12项);④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⑤艾滋病病毒筛查;⑥梅毒螺旋体筛查;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
未婚先孕的,凭孕产保健或助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早孕诊断证明,女方可自愿选择免费婚检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愿放弃免费婚检服务中部分项目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申请并按手印(申请书要粘贴在婚前医学检查表背面)。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心电图、B超、分析、染色体检查等内容纳入婚检项目,采取免费检查、个人自付或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
(四)婚检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一定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审批工作要求,积极申报,严格审批。从2022年起,新准入的婚检机构在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资质后,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提交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免费婚检业务。
第一步: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业务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和法规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并配合做好婚检资料的发放工作,引导其参与免费婚检。
第二步:婚检机构尽量当天(不超过3个工作日)分别向受检双方反馈婚检结果,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见附件3)。
第三步:针对婚检报告单,分别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科学婚育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第四步:男女双方当事人根据婚检结果,携带《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五步:信息收集报送。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婚检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员依据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当日填报免费婚检数据;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婚检内容在省内其它免费婚检机构已自费进行婚检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指定机构审核把关并按照标准报销,婚检数据由负责报销的县级信息员填报(收取当事人婚检费用的免费婚检机构信息员不再重复填报婚检数据)。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每周主动与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逐人核对已参加免费婚检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况,并填报相关数据。
各级婚检机构应针对精神疾病、传染性病、遗传疾病等疑难病症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签订转诊协议。转诊协议样式见附件5。婚检医师在婚育指导环节,对于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要参考专科诊断意见或转诊时,应开具转诊单,建议其到有资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确诊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转诊单样式见附件6。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筹划、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婚检人员信息数据的收集报送,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的具体任务。
(三)免费婚检机构。负责为婚检人群提供规范的婚前保健、检查、咨询、指导、转诊等服务工作及信息数据收集报送。
(四)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充分的发挥婚姻登记窗口的作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婚检机构)对拟结婚登记人群进行现场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在婚姻登记窗口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相关内容。
(五)妇儿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的利用自身优势和平台,主动对政府免费婚检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有结婚准备的人员自觉主动参与免费婚检。
(一)免费服务原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婚检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且接受检查(现役军人男女双方有特殊情况的可单独对一方进行婚检)。当年度参加婚检并结婚登记后,因离婚又重新提出婚检和结婚登记的,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能再一次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二)知情同意原则。婚检和结婚登记前,各级要引导男女双方认真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等内容,以案例的形式讲清婚检的重要性必要性,全面加强婚育健康知识灌输,帮助双方在学法知情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婚检。各级要灵活掌握运用各项政策,注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避免发生投诉和纠纷事件。
(三)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婚检机构要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不相关的人员透露受检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男女双方的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应分别单独进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男女双方主动要求共同接受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的,在双方一同签署同意书(格式由各婚检机构自行设计)后方可进行。
(四)方便群众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尽可能将婚前医学检查场所与婚姻登记场所就近就便设置,鼓励婚检机构进驻当地便民服务场所(政务大厅)或婚姻登记机关在满足《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场所的要求前提下进驻婚检机构,积极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等“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免费婚检定点机构,要联合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派出专人进行宣教;也可通过设置板报、张贴标语和宣传挂图、播放相关知识宣传视频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抓住春节、情人节、“5.1”、“5.20”、“5.21”、“10.1”、七夕、圣诞节等重点敏感节日,提前制定预案,有效应对结婚登记和婚检高峰期。广泛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检查结果提醒查询、智能终端等便民惠民服务。同时要将婚检孕检相整合,整合办法及整合内容见附件7、附件8。
2022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数和补助标准,将专项经费下达至各市及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当地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经费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宣传动员、业务培训、监督评估、设施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婚检项目,专项经费大多数都用在咨询、指导、检查、检验测试过程中的耗材、试剂、必需资料印制和设施补充、电子化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及人员报酬(绩效)、项目宣传、技术培养和训练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在补助标准范围内,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经费使用分配方案。
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根据实际完成的婚检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为婚检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2022年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项目在省内或省外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的原件(报销单位留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按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审核报销婚检费用。
省内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参加免费婚检,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现役军人一方单独进行婚检,另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现役军人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另一方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在省外,一方在省内且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省内一方单独进行免费婚检。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省内一方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现役军人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留存享受免费婚检服务的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已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婚前医学检查表(含实验室检验报告单、转诊单存根、书面申请单、早孕诊断证明复印件等)、《婚前医学检查结论书》存根、婚检人员汇总表、婚检人员登记本。
建立转诊合作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入):留存转诊单存根、诊断报告单、转诊人员花名册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留存辖区婚检人员汇总表、辖区婚检人员登记本;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审核报销婚检费用任务的,还要留存在省内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报销经费的相关凭证(除发票需留存原件外,其它均留存复印件)。
婚姻登记部门:配合卫健部门留存《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不纳入婚姻登记档案)、免费婚检人员汇总表。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婚检机构,要加快实现婚前保健服务资料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电子健康档案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持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协同配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学习借鉴婚检工作开展较好市(县)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群众参加婚检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惩罚机制,对工作推进措施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
(二)规范婚检服务。各婚检机构要落实婚检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加强婚检门诊规范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服务。持续强化婚前检查知识技能培训,坚持依法执业、持证上岗。要将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生育全程服务有效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不定时进行督导评估,对不符合婚检工作规范及政策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婚检机构)要会同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及内容做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免费服务内容、免费标准、服务流程、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大力宣传推广“山西省出生缺陷防治健康宣教平台”,努力提高宣传覆盖面和群众关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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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政府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列为民生实事之一。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制定了《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是2022年省政府确定的12件民生实事之一,为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纲》《两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家和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健康山西建设等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宗旨,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婚前保健,筑牢出生缺陷防治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2022年,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检政策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主动性和自觉性慢慢地加强,婚检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地户籍,并拟在本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含新婚、复婚、再婚)。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婚检的夫妇,可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免费婚检定点机构接受免费婚检服务。
(三)婚检项目。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要求,重点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3种疾病,共开展14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1.咨询服务3项。①婚前卫生指导(与婚育有关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性生理与卫生知识,影响婚育有关疾病知识,受孕前的心理和生理准备,环境与疾病因素对后代的影响,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知识等);②婚前卫生咨询(对医学检查发现的不正常的情况提出科学的婚育医学指导意见,对受检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决定);③病史询问(了解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用药情况、生活小习惯、饮食营养、环境危险因素等)。
2.体格检查3项。①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甲状腺触诊、心肺听诊、肝脏脾脏触诊、四肢脊柱检查等);②女性生殖系统检查;③男性生殖系统检查。
3.实验室检查7项。①分泌物检查(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淋病检查);②血液常规检验(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③尿液常规检验(12项);④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⑤艾滋病病毒筛查;⑥梅毒螺旋体筛查;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
未婚先孕的,凭孕产保健或助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早孕诊断证明,女方可自愿选择免费婚检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愿放弃免费婚检服务中部分项目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申请并按手印(申请书要粘贴在婚前医学检查表背面)。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心电图、B超、分析、染色体检查等内容纳入婚检项目,采取免费检查、个人自付或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
(四)婚检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一定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审批工作要求,积极申报,严格审批。从2022年起,新准入的婚检机构在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资质后,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提交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免费婚检业务。
第一步: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业务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和法规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并配合做好婚检资料的发放工作,引导其参与免费婚检。
第二步:婚检机构尽量当天(不超过3个工作日)分别向受检双方反馈婚检结果,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见附件3)。
第三步:针对婚检报告单,分别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科学婚育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第四步:男女双方当事人根据婚检结果,携带《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五步:信息收集报送。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婚检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员依据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当日填报免费婚检数据;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婚检内容在省内其它免费婚检机构已自费进行婚检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指定机构审核把关并按照标准报销,婚检数据由负责报销的县级信息员填报(收取当事人婚检费用的免费婚检机构信息员不再重复填报婚检数据)。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每周主动与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逐人核对已参加免费婚检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况,并填报相关数据。
各级婚检机构应针对精神疾病、传染性病、遗传疾病等疑难病症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签订转诊协议。转诊协议样式见附件5。婚检医师在婚育指导环节,对于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要参考专科诊断意见或转诊时,应开具转诊单,建议其到有资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确诊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转诊单样式见附件6。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筹划、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婚检人员信息数据的收集报送,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的具体任务。
(三)免费婚检机构。负责为婚检人群提供规范的婚前保健、检查、咨询、指导、转诊等服务工作及信息数据收集报送。
(四)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充分的发挥婚姻登记窗口的作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婚检机构)对拟结婚登记人群进行现场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在婚姻登记窗口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相关内容。
(五)妇儿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的利用自身优势和平台,主动对政府免费婚检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有结婚准备的人员自觉主动参与免费婚检。
(一)免费服务原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婚检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且接受检查(现役军人男女双方有特殊情况的可单独对一方进行婚检)。当年度参加婚检并结婚登记后,因离婚又重新提出婚检和结婚登记的,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能再一次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二)知情同意原则。婚检和结婚登记前,各级要引导男女双方认真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等内容,以案例的形式讲清婚检的重要性必要性,全面加强婚育健康知识灌输,帮助双方在学法知情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婚检。各级要灵活掌握运用各项政策,注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避免发生投诉和纠纷事件。
(三)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婚检机构要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不相关的人员透露受检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男女双方的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应分别单独进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男女双方主动要求共同接受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的,在双方一同签署同意书(格式由各婚检机构自行设计)后方可进行。
(四)方便群众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尽可能将婚前医学检查场所与婚姻登记场所就近就便设置,鼓励婚检机构进驻当地便民服务场所(政务大厅)或婚姻登记机关在满足《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场所的要求前提下进驻婚检机构,积极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等“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免费婚检定点机构,要联合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派出专人进行宣教;也可通过设置板报、张贴标语和宣传挂图、播放相关知识宣传视频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抓住春节、情人节、“5.1”、“5.20”、“5.21”、“10.1”、七夕、圣诞节等重点敏感节日,提前制定预案,有效应对结婚登记和婚检高峰期。广泛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检查结果提醒查询、智能终端等便民惠民服务。同时要将婚检孕检相整合,整合办法及整合内容见附件7、附件8。
2022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数和补助标准,将专项经费下达至各市及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当地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经费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宣传动员、业务培训、监督评估、设施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婚检项目,专项经费大多数都用在咨询、指导、检查、检验测试过程中的耗材、试剂、必需资料印制和设施补充、电子化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及人员报酬(绩效)、项目宣传、技术培养和训练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在补助标准范围内,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经费使用分配方案。
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根据实际完成的婚检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为婚检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2022年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项目在省内或省外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的原件(报销单位留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按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审核报销婚检费用。
省内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参加免费婚检,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现役军人一方单独进行婚检,另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现役军人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另一方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在省外,一方在省内且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省内一方单独进行免费婚检。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省内一方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现役军人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留存享受免费婚检服务的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已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婚前医学检查表(含实验室检验报告单、转诊单存根、书面申请单、早孕诊断证明复印件等)、《婚前医学检查结论书》存根、婚检人员汇总表、婚检人员登记本。
建立转诊合作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入):留存转诊单存根、诊断报告单、转诊人员花名册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留存辖区婚检人员汇总表、辖区婚检人员登记本;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审核报销婚检费用任务的,还要留存在省内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报销经费的相关凭证(除发票需留存原件外,其它均留存复印件)。
婚姻登记部门:配合卫健部门留存《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不纳入婚姻登记档案)、免费婚检人员汇总表。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婚检机构,要加快实现婚前保健服务资料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电子健康档案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持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协同配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学习借鉴婚检工作开展较好市(县)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群众参加婚检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惩罚机制,对工作推进措施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
(二)规范婚检服务。各婚检机构要落实婚检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加强婚检门诊规范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服务。持续强化婚前检查知识技能培训,坚持依法执业、持证上岗。要将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生育全程服务有效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不定时进行督导评估,对不符合婚检工作规范及政策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婚检机构)要会同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及内容做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免费服务内容、免费标准、服务流程、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大力宣传推广“山西省出生缺陷防治健康宣教平台”,努力提高宣传覆盖面和群众关注率。
附件:7.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两免”)整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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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2-01-28 17:2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13次-->
2022年,省政府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列为民生实事之一。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制定了《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是2022年省政府确定的12件民生实事之一,为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纲》《两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家和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健康山西建设等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宗旨,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婚前保健,筑牢出生缺陷防治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2022年,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检政策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主动性和自觉性慢慢地加强,婚检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地户籍,并拟在本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含新婚、复婚、再婚)。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婚检的夫妇,可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免费婚检定点机构接受免费婚检服务。
(三)婚检项目。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要求,重点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3种疾病,共开展14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1.咨询服务3项。①婚前卫生指导(与婚育有关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性生理与卫生知识,影响婚育有关疾病知识,受孕前的心理和生理准备,环境与疾病因素对后代的影响,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知识等);②婚前卫生咨询(对医学检查发现的不正常的情况提出科学的婚育医学指导意见,对受检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决定);③病史询问(了解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用药情况、生活小习惯、饮食营养、环境危险因素等)。
2.体格检查3项。①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甲状腺触诊、心肺听诊、肝脏脾脏触诊、四肢脊柱检查等);②女性生殖系统检查;③男性生殖系统检查。
3.实验室检查7项。①分泌物检查(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淋病检查);②血液常规检验(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③尿液常规检验(12项);④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⑤艾滋病病毒筛查;⑥梅毒螺旋体筛查;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
未婚先孕的,凭孕产保健或助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早孕诊断证明,女方可自愿选择免费婚检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愿放弃免费婚检服务中部分项目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申请并按手印(申请书要粘贴在婚前医学检查表背面)。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心电图、B超、分析、染色体检查等内容纳入婚检项目,采取免费检查、个人自付或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
(四)婚检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一定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审批工作要求,积极申报,严格审批。从2022年起,新准入的婚检机构在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资质后,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提交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免费婚检业务。
第一步: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业务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和法规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并配合做好婚检资料的发放工作,引导其参与免费婚检。
第二步:婚检机构尽量当天(不超过3个工作日)分别向受检双方反馈婚检结果,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见附件3)。
第三步:针对婚检报告单,分别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科学婚育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第四步:男女双方当事人根据婚检结果,携带《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五步:信息收集报送。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婚检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员依据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当日填报免费婚检数据;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婚检内容在省内其它免费婚检机构已自费进行婚检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指定机构审核把关并按照标准报销,婚检数据由负责报销的县级信息员填报(收取当事人婚检费用的免费婚检机构信息员不再重复填报婚检数据)。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每周主动与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逐人核对已参加免费婚检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况,并填报相关数据。
各级婚检机构应针对精神疾病、传染性病、遗传疾病等疑难病症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签订转诊协议。转诊协议样式见附件5。婚检医师在婚育指导环节,对于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要参考专科诊断意见或转诊时,应开具转诊单,建议其到有资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确诊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转诊单样式见附件6。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筹划、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婚检人员信息数据的收集报送,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的具体任务。
(三)免费婚检机构。负责为婚检人群提供规范的婚前保健、检查、咨询、指导、转诊等服务工作及信息数据收集报送。
(四)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充分的发挥婚姻登记窗口的作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婚检机构)对拟结婚登记人群进行现场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在婚姻登记窗口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相关内容。
(五)妇儿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的利用自身优势和平台,主动对政府免费婚检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有结婚准备的人员自觉主动参与免费婚检。
(一)免费服务原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婚检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且接受检查(现役军人男女双方有特殊情况的可单独对一方进行婚检)。当年度参加婚检并结婚登记后,因离婚又重新提出婚检和结婚登记的,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能再一次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二)知情同意原则。婚检和结婚登记前,各级要引导男女双方认真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等内容,以案例的形式讲清婚检的重要性必要性,全面加强婚育健康知识灌输,帮助双方在学法知情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婚检。各级要灵活掌握运用各项政策,注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避免发生投诉和纠纷事件。
(三)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婚检机构要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不相关的人员透露受检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男女双方的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应分别单独进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男女双方主动要求共同接受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的,在双方一同签署同意书(格式由各婚检机构自行设计)后方可进行。
(四)方便群众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尽可能将婚前医学检查场所与婚姻登记场所就近就便设置,鼓励婚检机构进驻当地便民服务场所(政务大厅)或婚姻登记机关在满足《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场所的要求前提下进驻婚检机构,积极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等“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免费婚检定点机构,要联合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派出专人进行宣教;也可通过设置板报、张贴标语和宣传挂图、播放相关知识宣传视频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抓住春节、情人节、“5.1”、“5.20”、“5.21”、“10.1”、七夕、圣诞节等重点敏感节日,提前制定预案,有效应对结婚登记和婚检高峰期。广泛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检查结果提醒查询、智能终端等便民惠民服务。同时要将婚检孕检相整合,整合办法及整合内容见附件7、附件8。
2022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数和补助标准,将专项经费下达至各市及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当地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经费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宣传动员、业务培训、监督评估、设施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婚检项目,专项经费大多数都用在咨询、指导、检查、检验测试过程中的耗材、试剂、必需资料印制和设施补充、电子化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及人员报酬(绩效)、项目宣传、技术培养和训练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在补助标准范围内,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经费使用分配方案。
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根据实际完成的婚检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为婚检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2022年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项目在省内或省外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的原件(报销单位留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按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审核报销婚检费用。
省内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参加免费婚检,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现役军人一方单独进行婚检,另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现役军人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另一方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在省外,一方在省内且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省内一方单独进行免费婚检。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省内一方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现役军人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留存享受免费婚检服务的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已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婚前医学检查表(含实验室检验报告单、转诊单存根、书面申请单、早孕诊断证明复印件等)、《婚前医学检查结论书》存根、婚检人员汇总表、婚检人员登记本。
建立转诊合作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入):留存转诊单存根、诊断报告单、转诊人员花名册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留存辖区婚检人员汇总表、辖区婚检人员登记本;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审核报销婚检费用任务的,还要留存在省内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报销经费的相关凭证(除发票需留存原件外,其它均留存复印件)。
婚姻登记部门:配合卫健部门留存《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不纳入婚姻登记档案)、免费婚检人员汇总表。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婚检机构,要加快实现婚前保健服务资料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电子健康档案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持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协同配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学习借鉴婚检工作开展较好市(县)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群众参加婚检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惩罚机制,对工作推进措施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
(二)规范婚检服务。各婚检机构要落实婚检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加强婚检门诊规范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服务。持续强化婚前检查知识技能培训,坚持依法执业、持证上岗。要将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生育全程服务有效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不定时进行督导评估,对不符合婚检工作规范及政策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婚检机构)要会同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及内容做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免费服务内容、免费标准、服务流程、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大力宣传推广“山西省出生缺陷防治健康宣教平台”,努力提高宣传覆盖面和群众关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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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政府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列为民生实事之一。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制定了《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是2022年省政府确定的12件民生实事之一,为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纲》《两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家和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健康山西建设等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宗旨,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婚前保健,筑牢出生缺陷防治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2022年,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检政策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主动性和自觉性慢慢地加强,婚检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地户籍,并拟在本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含新婚、复婚、再婚)。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婚检的夫妇,可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免费婚检定点机构接受免费婚检服务。
(三)婚检项目。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要求,重点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3种疾病,共开展14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1.咨询服务3项。①婚前卫生指导(与婚育有关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性生理与卫生知识,影响婚育有关疾病知识,受孕前的心理和生理准备,环境与疾病因素对后代的影响,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知识等);②婚前卫生咨询(对医学检查发现的不正常的情况提出科学的婚育医学指导意见,对受检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决定);③病史询问(了解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用药情况、生活小习惯、饮食营养、环境危险因素等)。
2.体格检查3项。①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甲状腺触诊、心肺听诊、肝脏脾脏触诊、四肢脊柱检查等);②女性生殖系统检查;③男性生殖系统检查。
3.实验室检查7项。①分泌物检查(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淋病检查);②血液常规检验(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③尿液常规检验(12项);④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⑤艾滋病病毒筛查;⑥梅毒螺旋体筛查;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
未婚先孕的,凭孕产保健或助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早孕诊断证明,女方可自愿选择免费婚检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愿放弃免费婚检服务中部分项目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申请并按手印(申请书要粘贴在婚前医学检查表背面)。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心电图、B超、分析、染色体检查等内容纳入婚检项目,采取免费检查、个人自付或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
(四)婚检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一定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审批工作要求,积极申报,严格审批。从2022年起,新准入的婚检机构在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资质后,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提交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免费婚检业务。
第一步: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业务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和法规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并配合做好婚检资料的发放工作,引导其参与免费婚检。
第二步:婚检机构尽量当天(不超过3个工作日)分别向受检双方反馈婚检结果,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见附件3)。
第三步:针对婚检报告单,分别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科学婚育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第四步:男女双方当事人根据婚检结果,携带《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五步:信息收集报送。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婚检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员依据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当日填报免费婚检数据;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婚检内容在省内其它免费婚检机构已自费进行婚检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指定机构审核把关并按照标准报销,婚检数据由负责报销的县级信息员填报(收取当事人婚检费用的免费婚检机构信息员不再重复填报婚检数据)。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每周主动与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逐人核对已参加免费婚检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况,并填报相关数据。
各级婚检机构应针对精神疾病、传染性病、遗传疾病等疑难病症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签订转诊协议。转诊协议样式见附件5。婚检医师在婚育指导环节,对于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要参考专科诊断意见或转诊时,应开具转诊单,建议其到有资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确诊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转诊单样式见附件6。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筹划、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婚检人员信息数据的收集报送,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的具体任务。
(三)免费婚检机构。负责为婚检人群提供规范的婚前保健、检查、咨询、指导、转诊等服务工作及信息数据收集报送。
(四)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充分的发挥婚姻登记窗口的作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婚检机构)对拟结婚登记人群进行现场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在婚姻登记窗口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相关内容。
(五)妇儿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的利用自身优势和平台,主动对政府免费婚检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有结婚准备的人员自觉主动参与免费婚检。
(一)免费服务原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婚检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且接受检查(现役军人男女双方有特殊情况的可单独对一方进行婚检)。当年度参加婚检并结婚登记后,因离婚又重新提出婚检和结婚登记的,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能再一次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二)知情同意原则。婚检和结婚登记前,各级要引导男女双方认真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等内容,以案例的形式讲清婚检的重要性必要性,全面加强婚育健康知识灌输,帮助双方在学法知情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婚检。各级要灵活掌握运用各项政策,注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避免发生投诉和纠纷事件。
(三)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婚检机构要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不相关的人员透露受检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男女双方的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应分别单独进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男女双方主动要求共同接受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的,在双方一同签署同意书(格式由各婚检机构自行设计)后方可进行。
(四)方便群众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尽可能将婚前医学检查场所与婚姻登记场所就近就便设置,鼓励婚检机构进驻当地便民服务场所(政务大厅)或婚姻登记机关在满足《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场所的要求前提下进驻婚检机构,积极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等“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免费婚检定点机构,要联合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派出专人进行宣教;也可通过设置板报、张贴标语和宣传挂图、播放相关知识宣传视频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抓住春节、情人节、“5.1”、“5.20”、“5.21”、“10.1”、七夕、圣诞节等重点敏感节日,提前制定预案,有效应对结婚登记和婚检高峰期。广泛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检查结果提醒查询、智能终端等便民惠民服务。同时要将婚检孕检相整合,整合办法及整合内容见附件7、附件8。
2022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数和补助标准,将专项经费下达至各市及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当地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经费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宣传动员、业务培训、监督评估、设施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婚检项目,专项经费大多数都用在咨询、指导、检查、检验测试过程中的耗材、试剂、必需资料印制和设施补充、电子化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及人员报酬(绩效)、项目宣传、技术培养和训练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在补助标准范围内,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经费使用分配方案。
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根据实际完成的婚检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为婚检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2022年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项目在省内或省外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的原件(报销单位留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按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审核报销婚检费用。
省内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参加免费婚检,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现役军人一方单独进行婚检,另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现役军人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另一方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在省外,一方在省内且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省内一方单独进行免费婚检。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省内一方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现役军人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留存享受免费婚检服务的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已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婚前医学检查表(含实验室检验报告单、转诊单存根、书面申请单、早孕诊断证明复印件等)、《婚前医学检查结论书》存根、婚检人员汇总表、婚检人员登记本。
建立转诊合作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入):留存转诊单存根、诊断报告单、转诊人员花名册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留存辖区婚检人员汇总表、辖区婚检人员登记本;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审核报销婚检费用任务的,还要留存在省内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报销经费的相关凭证(除发票需留存原件外,其它均留存复印件)。
婚姻登记部门:配合卫健部门留存《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不纳入婚姻登记档案)、免费婚检人员汇总表。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婚检机构,要加快实现婚前保健服务资料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电子健康档案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持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协同配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学习借鉴婚检工作开展较好市(县)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群众参加婚检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惩罚机制,对工作推进措施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
(二)规范婚检服务。各婚检机构要落实婚检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加强婚检门诊规范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服务。持续强化婚前检查知识技能培训,坚持依法执业、持证上岗。要将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生育全程服务有效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不定时进行督导评估,对不符合婚检工作规范及政策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婚检机构)要会同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及内容做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免费服务内容、免费标准、服务流程、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大力宣传推广“山西省出生缺陷防治健康宣教平台”,努力提高宣传覆盖面和群众关注率。
附件:7.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两免”)整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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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2-01-28 17:2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13次-->
2022年,省政府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列为民生实事之一。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省卫健委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制定了《2022年山西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是2022年省政府确定的12件民生实事之一,为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纲》《两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家和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健康山西建设等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宗旨,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婚前保健,筑牢出生缺陷防治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2022年,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检政策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主动性和自觉性慢慢地加强,婚检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地户籍,并拟在本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含新婚、复婚、再婚)。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婚检的夫妇,可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免费婚检定点机构接受免费婚检服务。
(三)婚检项目。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要求,重点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3种疾病,共开展14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1.咨询服务3项。①婚前卫生指导(与婚育有关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性生理与卫生知识,影响婚育有关疾病知识,受孕前的心理和生理准备,环境与疾病因素对后代的影响,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知识等);②婚前卫生咨询(对医学检查发现的不正常的情况提出科学的婚育医学指导意见,对受检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决定);③病史询问(了解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用药情况、生活小习惯、饮食营养、环境危险因素等)。
2.体格检查3项。①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甲状腺触诊、心肺听诊、肝脏脾脏触诊、四肢脊柱检查等);②女性生殖系统检查;③男性生殖系统检查。
3.实验室检查7项。①分泌物检查(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淋病检查);②血液常规检验(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③尿液常规检验(12项);④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⑤艾滋病病毒筛查;⑥梅毒螺旋体筛查;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
未婚先孕的,凭孕产保健或助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早孕诊断证明,女方可自愿选择免费婚检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愿放弃免费婚检服务中部分项目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申请并按手印(申请书要粘贴在婚前医学检查表背面)。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心电图、B超、分析、染色体检查等内容纳入婚检项目,采取免费检查、个人自付或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
(四)婚检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一定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8号)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审批工作要求,积极申报,严格审批。从2022年起,新准入的婚检机构在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资质后,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提交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免费婚检业务。
第一步: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业务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和法规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并配合做好婚检资料的发放工作,引导其参与免费婚检。
第二步:婚检机构尽量当天(不超过3个工作日)分别向受检双方反馈婚检结果,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见附件3)。
第三步:针对婚检报告单,分别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科学婚育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第四步:男女双方当事人根据婚检结果,携带《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五步:信息收集报送。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婚检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员依据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当日填报免费婚检数据;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婚检内容在省内其它免费婚检机构已自费进行婚检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指定机构审核把关并按照标准报销,婚检数据由负责报销的县级信息员填报(收取当事人婚检费用的免费婚检机构信息员不再重复填报婚检数据)。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每周主动与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逐人核对已参加免费婚检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况,并填报相关数据。
各级婚检机构应针对精神疾病、传染性病、遗传疾病等疑难病症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签订转诊协议。转诊协议样式见附件5。婚检医师在婚育指导环节,对于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要参考专科诊断意见或转诊时,应开具转诊单,建议其到有资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确诊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转诊单样式见附件6。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筹划、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婚检人员信息数据的收集报送,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的具体任务。
(三)免费婚检机构。负责为婚检人群提供规范的婚前保健、检查、咨询、指导、转诊等服务工作及信息数据收集报送。
(四)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充分的发挥婚姻登记窗口的作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婚检机构)对拟结婚登记人群进行现场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在婚姻登记窗口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相关内容。
(五)妇儿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的利用自身优势和平台,主动对政府免费婚检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有结婚准备的人员自觉主动参与免费婚检。
(一)免费服务原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婚检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且接受检查(现役军人男女双方有特殊情况的可单独对一方进行婚检)。当年度参加婚检并结婚登记后,因离婚又重新提出婚检和结婚登记的,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能再一次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二)知情同意原则。婚检和结婚登记前,各级要引导男女双方认真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免费婚检政策等内容,以案例的形式讲清婚检的重要性必要性,全面加强婚育健康知识灌输,帮助双方在学法知情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婚检。各级要灵活掌握运用各项政策,注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避免发生投诉和纠纷事件。
(三)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婚检机构要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不相关的人员透露受检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男女双方的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应分别单独进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男女双方主动要求共同接受咨询和检测结果反馈的,在双方一同签署同意书(格式由各婚检机构自行设计)后方可进行。
(四)方便群众原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尽可能将婚前医学检查场所与婚姻登记场所就近就便设置,鼓励婚检机构进驻当地便民服务场所(政务大厅)或婚姻登记机关在满足《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场所的要求前提下进驻婚检机构,积极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等“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免费婚检定点机构,要联合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派出专人进行宣教;也可通过设置板报、张贴标语和宣传挂图、播放相关知识宣传视频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抓住春节、情人节、“5.1”、“5.20”、“5.21”、“10.1”、七夕、圣诞节等重点敏感节日,提前制定预案,有效应对结婚登记和婚检高峰期。广泛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在线预约、检查结果提醒查询、智能终端等便民惠民服务。同时要将婚检孕检相整合,整合办法及整合内容见附件7、附件8。
2022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数和补助标准,将专项经费下达至各市及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当地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经费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宣传动员、业务培训、监督评估、设施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婚检项目,专项经费大多数都用在咨询、指导、检查、检验测试过程中的耗材、试剂、必需资料印制和设施补充、电子化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及人员报酬(绩效)、项目宣传、技术培养和训练等与开展项目工作有关的支出。在补助标准范围内,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经费使用分配方案。
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根据实际完成的婚检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为婚检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2022年未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婚检机构享受免费婚检服务,但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检查项目在省内或省外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的原件(报销单位留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按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审核报销婚检费用。
省内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参加免费婚检,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现役军人一方单独进行婚检,另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婚检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在省外自费婚检的除外)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现役军人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另一方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在省外,一方在省内且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到场接受检查的,可以对省内一方单独进行免费婚检。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发票的原件由省内一方接受婚检的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并给予报销150元。若现役军人在省外接受免费婚检的,留存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婚检报告单复印件,仍按300元结算经费,信息数据按双方同时接受免费婚检填报。
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留存享受免费婚检服务的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军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已婚人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婚前医学检查表(含实验室检验报告单、转诊单存根、书面申请单、早孕诊断证明复印件等)、《婚前医学检查结论书》存根、婚检人员汇总表、婚检人员登记本。
建立转诊合作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入):留存转诊单存根、诊断报告单、转诊人员花名册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留存辖区婚检人员汇总表、辖区婚检人员登记本;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审核报销婚检费用任务的,还要留存在省内其它婚检机构自费进行婚检的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报销经费的相关凭证(除发票需留存原件外,其它均留存复印件)。
婚姻登记部门:配合卫健部门留存《婚前医学检查结论表》(不纳入婚姻登记档案)、免费婚检人员汇总表。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婚检机构,要加快实现婚前保健服务资料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电子健康档案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等有关的资料档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持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协同配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学习借鉴婚检工作开展较好市(县)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群众参加婚检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技术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惩罚机制,对工作推进措施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
(二)规范婚检服务。各婚检机构要落实婚检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加强婚检门诊规范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服务。持续强化婚前检查知识技能培训,坚持依法执业、持证上岗。要将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生育全程服务有效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不定时进行督导评估,对不符合婚检工作规范及政策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婚检机构)要会同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及内容做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免费服务内容、免费标准、服务流程、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大力宣传推广“山西省出生缺陷防治健康宣教平台”,努力提高宣传覆盖面和群众关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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