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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珠海华冠电容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17 |   作者: 企鹅电竞网页版入口官网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工业园华冠路 1 号华冠科技工业园 1 栋厂房第三层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对地址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工业园华冠路 1 号华冠科技工 业园 1 栋厂房第三层的珠海华冠电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废污水处理设施反应池搅拌电机电源以及三个加药罐电源均未开启,清洗产生的废水只经过油水分离器后从反应池上部管道排到污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环评验收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废污水处理设备 点检表、废污水处理系统操作规程、物质安全资料表、关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情况的情况 说明、关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检修的报告、厂区雨污水管网图、厂房水费电子发票、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

  我局将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随时对你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若复查时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认定为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 439 号创新发展大厦 A 栋 719 室(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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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珠海华冠电容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17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工业园华冠路 1 号华冠科技工业园 1 栋厂房第三层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对地址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工业园华冠路 1 号华冠科技工 业园 1 栋厂房第三层的珠海华冠电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废污水处理设施反应池搅拌电机电源以及三个加药罐电源均未开启,清洗产生的废水只经过油水分离器后从反应池上部管道排到污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环评验收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废污水处理设备 点检表、废污水处理系统操作规程、物质安全资料表、关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情况的情况 说明、关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检修的报告、厂区雨污水管网图、厂房水费电子发票、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

  我局将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随时对你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若复查时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认定为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 439 号创新发展大厦 A 栋 719 室(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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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珠海华冠电容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17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工业园华冠路 1 号华冠科技工业园 1 栋厂房第三层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对地址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工业园华冠路 1 号华冠科技工 业园 1 栋厂房第三层的珠海华冠电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废污水处理设施反应池搅拌电机电源以及三个加药罐电源均未开启,清洗产生的废水只经过油水分离器后从反应池上部管道排到污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环评验收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废污水处理设备 点检表、废污水处理系统操作规程、物质安全资料表、关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情况的情况 说明、关于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检修的报告、厂区雨污水管网图、厂房水费电子发票、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

  我局将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随时对你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若复查时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认定为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 439 号创新发展大厦 A 栋 719 室(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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