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全省关于规范和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县域统筹,厂网一体、专业运维,职责明晰、制度完善,运行稳定、排放达标”的原则,县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集中统一、厂网一体打包委托具有专业方面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单位运营管理,并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同时也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收费标准符合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及管网运行维护监管考核办法,并指导运营责任单位编制运行维护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一)加快项目验收调试,规范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已建成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要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快竣工验收和运行调试,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各县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维护单位要制定处理设施和管网的运行管理方案,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检查备案。按“一厂一档”要求,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和监督检查台帐,确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到位。鼓励各个地区对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开展后评估,总结污水处理设备和管网建设运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优化建设运行方案,合理确定运行目标。后评估报告和运营管理方案报县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可作为建设运行绩效考核和污水处理付费的参考依据。
(二)完善收集管网,加强管网运行维护。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乡镇,要按照“应接尽接、应收尽收”的要求,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排水户纳管工作。各地应建立排水户管理制度,核查排水户信息,接户管建设信息应录入湖南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直排环境。要编制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安全运行及维护方案,明确管道、检查井和排放口等部位的巡查周期和维护要求,及时解决淤堵、损坏、泄漏、溢流等问题,提高设施维护管理水平,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同时,要做好工商业排水户污水纳管管理工作,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工业废水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系统。
(三)做到达标排放,妥善做好污泥消纳处理。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放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经济水平、排水出路、水质特征、环境容量等条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各地应统筹规划建设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运营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实现污泥减量、稳定、无害化处置,避免二次污染。污泥泥质应达到卫生填埋、园林绿化、土地改良等污泥处置标准。应做好污泥去向及最终消纳地点的记录,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定期报告。
(四)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培训。各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等密闭空间作业,确保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厂(站)区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计划性设备大修、检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制定检修方案,并提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遇紧急情况停运时,应立即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一)定期开展污水水量水质核算工作。各地应采取集中建设水质化验中心、依托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依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数量、供水量及用水量,定期核算污水产生量。当实际污水收集量持续小于设计污水处理量的50%时,进水COD指标持续低于100mg/L或大于300mg/L时,应组织开展系统排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稳定运行。
(二)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对纳入监督范围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运营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不达标排放污水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行绩效考核付费制度。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制定付费标准。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约定为基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考核结果,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安排运行经费,确保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应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应用的指导管理,加大对超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经费统筹保障;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和动态调整工作。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加强新建房屋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的管理,在开展“改厨改厕”等工作时一并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并积极协调支持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责任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设施及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保障运营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承担的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步建立财政支持、使用者付费、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等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要求,发改部门要抓好收费政策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按照“市级组织、部门推动、属地实施”的责任体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建立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红黑榜”通报机制,将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生态环境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真抓实干激励、生态县市区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设施维护运营管理状况不佳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动群众,鼓励探索实施简便易行、灵活多样、群众接受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污染的氛围和合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全省关于规范和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县域统筹,厂网一体、专业运维,职责明晰、制度完善,运行稳定、排放达标”的原则,县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集中统一、厂网一体打包委托具有专业方面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单位运营管理,并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同时也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收费标准符合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及管网运行维护监管考核办法,并指导运营责任单位编制运行维护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一)加快项目验收调试,规范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已建成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要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快竣工验收和运行调试,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各县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维护单位要制定处理设施和管网的运行管理方案,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检查备案。按“一厂一档”要求,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和监督检查台帐,确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到位。鼓励各个地区对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开展后评估,总结污水处理设备和管网建设运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优化建设运行方案,合理确定运行目标。后评估报告和运营管理方案报县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可作为建设运行绩效考核和污水处理付费的参考依据。
(二)完善收集管网,加强管网运行维护。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乡镇,要按照“应接尽接、应收尽收”的要求,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排水户纳管工作。各地应建立排水户管理制度,核查排水户信息,接户管建设信息应录入湖南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直排环境。要编制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安全运行及维护方案,明确管道、检查井和排放口等部位的巡查周期和维护要求,及时解决淤堵、损坏、泄漏、溢流等问题,提高设施维护管理水平,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同时,要做好工商业排水户污水纳管管理工作,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工业废水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系统。
(三)做到达标排放,妥善做好污泥消纳处理。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放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经济水平、排水出路、水质特征、环境容量等条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各地应统筹规划建设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运营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实现污泥减量、稳定、无害化处置,避免二次污染。污泥泥质应达到卫生填埋、园林绿化、土地改良等污泥处置标准。应做好污泥去向及最终消纳地点的记录,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定期报告。
(四)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培训。各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等密闭空间作业,确保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厂(站)区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计划性设备大修、检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制定检修方案,并提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遇紧急情况停运时,应立即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一)定期开展污水水量水质核算工作。各地应采取集中建设水质化验中心、依托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依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数量、供水量及用水量,定期核算污水产生量。当实际污水收集量持续小于设计污水处理量的50%时,进水COD指标持续低于100mg/L或大于300mg/L时,应组织开展系统排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稳定运行。
(二)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对纳入监督范围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运营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不达标排放污水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行绩效考核付费制度。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制定付费标准。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约定为基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考核结果,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安排运行经费,确保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应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应用的指导管理,加大对超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经费统筹保障;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和动态调整工作。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加强新建房屋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的管理,在开展“改厨改厕”等工作时一并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并积极协调支持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责任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设施及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保障运营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承担的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步建立财政支持、使用者付费、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等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要求,发改部门要抓好收费政策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按照“市级组织、部门推动、属地实施”的责任体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建立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红黑榜”通报机制,将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生态环境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真抓实干激励、生态县市区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设施维护运营管理状况不佳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动群众,鼓励探索实施简便易行、灵活多样、群众接受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污染的氛围和合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全省关于规范和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县域统筹,厂网一体、专业运维,职责明晰、制度完善,运行稳定、排放达标”的原则,县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集中统一、厂网一体打包委托具有专业方面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单位运营管理,并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同时也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收费标准符合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及管网运行维护监管考核办法,并指导运营责任单位编制运行维护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一)加快项目验收调试,规范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已建成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要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快竣工验收和运行调试,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各县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维护单位要制定处理设施和管网的运行管理方案,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检查备案。按“一厂一档”要求,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和监督检查台帐,确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到位。鼓励各个地区对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开展后评估,总结污水处理设备和管网建设运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优化建设运行方案,合理确定运行目标。后评估报告和运营管理方案报县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可作为建设运行绩效考核和污水处理付费的参考依据。
(二)完善收集管网,加强管网运行维护。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乡镇,要按照“应接尽接、应收尽收”的要求,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排水户纳管工作。各地应建立排水户管理制度,核查排水户信息,接户管建设信息应录入湖南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直排环境。要编制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安全运行及维护方案,明确管道、检查井和排放口等部位的巡查周期和维护要求,及时解决淤堵、损坏、泄漏、溢流等问题,提高设施维护管理水平,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同时,要做好工商业排水户污水纳管管理工作,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工业废水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系统。
(三)做到达标排放,妥善做好污泥消纳处理。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放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经济水平、排水出路、水质特征、环境容量等条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各地应统筹规划建设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运营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实现污泥减量、稳定、无害化处置,避免二次污染。污泥泥质应达到卫生填埋、园林绿化、土地改良等污泥处置标准。应做好污泥去向及最终消纳地点的记录,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定期报告。
(四)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培训。各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等密闭空间作业,确保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厂(站)区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计划性设备大修、检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制定检修方案,并提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遇紧急情况停运时,应立即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一)定期开展污水水量水质核算工作。各地应采取集中建设水质化验中心、依托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依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数量、供水量及用水量,定期核算污水产生量。当实际污水收集量持续小于设计污水处理量的50%时,进水COD指标持续低于100mg/L或大于300mg/L时,应组织开展系统排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稳定运行。
(二)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对纳入监督范围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运营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不达标排放污水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行绩效考核付费制度。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制定付费标准。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约定为基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考核结果,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安排运行经费,确保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应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应用的指导管理,加大对超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经费统筹保障;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和动态调整工作。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加强新建房屋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的管理,在开展“改厨改厕”等工作时一并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并积极协调支持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营责任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设施及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保障运营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承担的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步建立财政支持、使用者付费、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等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要求,发改部门要抓好收费政策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按照“市级组织、部门推动、属地实施”的责任体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建立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红黑榜”通报机制,将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生态环境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真抓实干激励、生态县市区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设施维护运营管理状况不佳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动群众,鼓励探索实施简便易行、灵活多样、群众接受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污染的氛围和合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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